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4]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2]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人员薪酬等,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2] 项目期限与资金管理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5]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6]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投入[19] 项目变更与节余资金处理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特定情况除外)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2]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10%经董事会及保荐人同意可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并年报披露[25] 资金使用程序与监督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须履行申请、分级审批程序,超董事会授权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27] - 每季度召开募集资金使用分析讨论会议[28] -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按季分析效益,按半年度、年度提交总结报告[28] -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29]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9] 项目实施与审批 - 总经理按董事会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29] -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和进度计划经多部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长签字批准[31] - 项目完成后由多部门及外聘机构竣工验收[31] - 项目终止需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引入新项目需审批并披露信息[31]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32]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信息[3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4] 违规处理 - 若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核查报告,发现违规督促整改并报告[34][35][39] - 各部门应按制度履职,否则追究责任[40] - 董事、高管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1]
新能泰山(00072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