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适用对象 - 办法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5]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2]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2] 定期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需审计[12]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另有规定除外[12] 特殊情况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2] -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18]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21]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21]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披露[21]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需披露[22] -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5%以上及后续增减等情况需披露[23] 重大事件披露原则 - 公司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3]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下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现状及风险因素[23] - 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进展或变化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时公司应披露[24] 相关人员披露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5]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35] 信息披露管理架构 - 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2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29]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等信息[29]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相关工作[30] -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32] 其他制度要求 - 公司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33] -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需通报重大信息[39] - 信息披露相关档案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保存,并设置专人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42]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44] - 符合条件的商业秘密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4]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44]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特定方式豁免披露[46] -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提交相关材料[47] - 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登记并保存登记材料不少于十年[47] - 公司应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48] - 公司应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50] - 公司董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51] - 公司各部门等与中介合作涉及应披露信息需签保密协议[51]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处理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53] - 信息披露“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56] 办法实施情况 - 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沪农商行发〔2022〕36号)同时废止[57]
沪农商行(601825)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