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百集团(00041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合百集团合百集团(SZ:000417)2025-10-30 18:51

子公司定义 - 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持股不足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为下属子公司[6] 担保对象 - 可将资信等级A级以上与公司有业务关系单位作为被担保对象[12] 担保类型 - 公司原则上只提供一般保证,严格控制连带责任保证[12]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6]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股东会审议[16]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20] 担保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担保总额等[22]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22] 担保管理 - 担保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负责保管相关资料,定期分析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并报告[24] - 担保债务到期,责任人应督促被担保对象偿债[24] - 若有证据表明被担保方偿债能力下降,公司应采取解决措施[24] - 若互保协议对方偿债能力明显下降,责任人应提议解除互保协议[24] 担保责任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5]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必须及时向被担保对象追偿[26] 违规追责 - 公司董事对违规或失当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违规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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