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11]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在10%以内(含10%)由总经理批准[15] - 差异在10% - 20%由董事长批准[15] - 差异在20% - 30%由董事会批准[15] - 差异30%以上应调整投资计划[15]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5]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1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7] 协议终止与新签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2]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2] 专户设置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10]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11]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8]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3] 内部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1] 审计与核查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2]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20][22]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 保荐机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33] - 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及专户余额等十项情况[33][34]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3] 配合工作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相关必要资料[33]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33] 责任追究 - 工作失职或违反制度及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将追究责任人员责任[36]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38] - 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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