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603038)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25年10月)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保护 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努力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