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需在2个月内召开[4]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8] -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8] 提议与请求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0]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1] 提案与提名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6]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超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17]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经确认不得变更[21]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5]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7]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特别决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9] - 购买或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2] 延期、取消与变更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3] -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确需变更,召集人应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5]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30]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会[31] - 会议主持人违反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32] 投票权征集与制度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41]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42]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7]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批准[49] - 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批准[49]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批准[49]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批准[49] -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批准[51]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批准[51] 担保审议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5]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5]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55] 财务资助审议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57]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57] -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57] 方案实施与决议撤销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8]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61]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