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哈尔斯哈尔斯(SZ:002615)2025-10-30 20:00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5]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5] - 特定股东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9]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9]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行提名权[11] - 提名人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委员会审查资格[11]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2] 任期与补选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2] - 特定情形下60日内完成补选[13] 履职要求 - 履职包括参与决策等,享有特别职权[14] - 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应含相关内容并签字[15] - 特定情形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16]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7] - 投反对或弃权票说明理由,公司披露异议意见[18]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19]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2] 资料保存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5]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28]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8] 公司保障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27] - 保障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27]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9]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9] 津贴与制度 -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9] - 主要股东、中小股东定义[32]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股东会通过生效[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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