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生效 - 制度需经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10月生效[2]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信息披露与程序要求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9]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继续担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9] - 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对象及新增额度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额度[21] 额度调剂规则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1]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同类对象处获调剂额度[21] 合同签署与管理 -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人员根据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27] - 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债权种类、金额等多项条款[29] 担保管理职责 -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担保事项统一登记备案与注销,妥善管理合同及资料[31] - 财务中心需对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评估,办理担保手续并跟踪监督[32] 风险应对措施 - 若被担保人经营恶化或出现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35]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等措施[35] 违规责任 - 有关当事人违规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37]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