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选举规则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30%以上,股东会选两名以上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人选[6] 投票权计算 - 选举独董时,投票权数=所持股份总数×应选独董人数[9] - 选举非独董时,投票权数=所持股份总数×应选非独董人数[9] 投票有效性 - 所投候选董事超应选人数或表决权总数超拥有数,投票无效[10] - 表决权总数少于拥有数,投票有效,差额视为弃权[10] 当选条件 - 董事候选人得票超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且排名在前当选[12] 其他情况处理 - 当选董事少于应选人数且已当选超章程规定三分之二,缺额下次选举填补[12] - 股东会未列情况协商不一致,按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意见办理[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