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生效 - 制度于2025年10月经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形,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8] - 交易仅达到特定两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可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需信息披露[1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形,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 指标计算 -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按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规定[13] -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委托理财除外)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3] - 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比例适用规定,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特殊交易 -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披露、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抵偿债务,应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或评估报告[11] - 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交易,监管机构可要求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1] 投资执行 -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规定标准,按《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总裁工作细则》执行[16]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16] -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交易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达规定标准,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再执行[17] 投资管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总裁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并上报董事会[19] - 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和战略与运营中心是对外投资日常管理部门[20] 投资处置 - 公司可在特定情况收回对外投资,如经营期满、破产等[22] - 公司可在特定情况转让对外投资,如项目有悖主业、连续亏损等[23] - 对外投资处置应按规定办理,必要时可委托评估[23]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6]
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