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哈尔斯哈尔斯(SZ:002615)2025-10-30 20:00

制度生效 - 制度需经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10月生效[2] 资金支取与协议签署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用账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等[10]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协议[9] - 三方协议到期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1] 资金使用规则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得超12个月[17]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专户管理[9] - 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提供财务资助[14] -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支出需履行审批手续[13] - 用作特定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等后披露[14] 资金使用计划与置换 - 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6] - 以自筹资金投入后置换原则上六个月内实施[2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程序使用等[28] - 全部项目完成前节余资金永久补流需满足条件并履行义务[28]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年度鉴证报告[30] - 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30] - 项目出现特定情形需重新论证并披露[31] 内部监督 - 财务中心设台账记录资金使用情况[31]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情况并报告[32] 外部监督 - 保荐人等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情况[33] - 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其他 - 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相关人员担责[33] - 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5] - 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经股东会审议实施和修改[35] - 制度未尽事宜依有关规定执行[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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