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哈尔斯哈尔斯(SZ:002615)2025-10-30 20:00

公积金提取与转增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5]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8] 利润分配条件与比例 - 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适用于年度利润分配[14] - 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累计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5]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15]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15]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16] 特殊情况披露要求 - 合并及母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盈利,现金分红低于当年净利润30%需说明原因[16] - 报告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20] - 现金分红金额达或超当期净利润100%且达或超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50%,应披露相关内容[35] - 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80%且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分红超当期净利润50%(金融业除外),应披露合理性[36] 政策修订与审议 -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25] -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须经审议通过[27] - 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28] 其他规定 - 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指未来十二个月内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4] -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相应期间净利润[28] -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29] - 报告期结束后至方案公布前股本变动,以最新股本总额为分配或转增基数[31] - 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现金分红且不送股或不转增股本,半年度报告可不审计[31]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派发[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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