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定义 - 持股份额超公司股本总额50%,或持股未超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2] 行为规范 - 不得隐瞒身份,规避义务和责任,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4] - 不得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5] -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未解决前不得转让股份(特殊情况除外)[6] - 应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9] - 不得与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应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11] 信息管理 - 应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深交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相关信息[8] - 建立包含重大信息范围等内容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8] - 对未公开重大信息应采取保密措施[20] 信息披露 -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9] - 持股或控制情况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8] - 应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回复问询[19] 控制权转让 - 转让公司控制权应保证交易公允并调查受让人情况[16] - 转让控制权前应归还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16] 其他 - 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主体包括一致行动人等[23] - 本规范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