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权限 - 董事长有权决定与关联自然人不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不超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0.5%的关联交易[12] - 董事会决定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不超5%、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超0.5%不超5%的关联交易[13] - 股东会审议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13] 特殊关联交易审议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2] - 进行关联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关联交易金额[20]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8]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金额为交易金额[18] - 直接或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涉及关联交易按相应规则确定适用标准[20] - 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首次发生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2] -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预计总金额,应按超出金额重新提交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3]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4]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需经各方签字盖章、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后执行[26] -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经营变化需终止或修改协议,补充、修订协议视情况即时生效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后生效[27] 制度相关 - 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27] -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9] -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29]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29]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29]
*ST中装(002822) - ST中装: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