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应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4] -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要求违法违规担保,问题解决前不得转让股份(转让资金用于清偿除外)[6] - 应建立制度保障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8] - 不得通过显失公平等方式与公司共用资产影响资产完整性[8] - 不得通过非股东权利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限制人员履职[8] - 不得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9] - 应督促财务公司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0] - 不得强令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12] - 与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12] - 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 - 转让控制权应保证交易公允等[20] - 质押股票应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20] - 提出议案应考虑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25] - 应配合公司保护其他股东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25] - 对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应提供履约担保[25] - 应审慎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25] -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责的控股股东应用股权及资产赔偿中小投资者[26] - 媒体报道或传闻可能影响股价时应告知公司真实情况[27] - 接受采访等时不得传播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虚假信息[27] 股份权益变动规则 -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书面通知公司[14] -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需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22] -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或超公司已发行股份5%但未超30%,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2] - 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持有公司股份达30%继续增持,应采取要约方式[22] - 拥有公司权益股份达或超30%,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增持不超2%可免于发出要约[22] - 两个月内增持不超公司已发行股份2%可先增持后申请要约收购豁免[23] 其他规定 - 应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从事相同相近业务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11] - 行为和信息披露接受证券交易所日常监管[29] - 本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9]
新泉股份(603179) -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