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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001227)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兰州银行兰州银行(SZ:001227)2025-10-30 20:00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1] 提案审议 -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的提案[2] - 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0] 重大事项决策 -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11] 召集提议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3][4] - 董事会不同意或10日内未反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 其他规定 - 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相关职权现由审计委员会承接[7][8] - 董事、监事候选人除累积投票制选举外应以单项提案提出[7] -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或超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在股东会表决权受限[10] - 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应限制其在股东会的表决权[10]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12] - 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需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送监管机构[13] -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组织贯彻,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部分职权[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