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1]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1] 审计要求 - 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等情形应审计[14]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可不审计,除非另有规定[14] 披露触发情形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提前泄漏或股价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4]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5] -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以临时报告披露[17] - 交易事项(除担保)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应及时披露[1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23] 股东会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1] 披露义务履行时间 - 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6]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第一负责人[3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3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35][36] -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确保重大事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3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配合编制定期和临时报告等相关事宜[37] - 公司其他部门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工作[37] - 控股、参股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等信息并履行披露责任[37] 保密与档案管理 - 公司应控制内幕信息知情范围,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9] - 公司应健全未公开信息保密措施,明确流程[39][40] - 公司应形成信息披露档案并由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保管[40][41] 制度相关 - 制度术语含义与《章程》相同[44] - 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执行[44] - 制度与中国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44] - 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4]
设计总院(60335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草案-尚待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