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同一项目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多次融资分别设专户,超募资金存于专户[6]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协议后可使用[6]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三次违规,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与限制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提供财务资助[9] - 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0] - 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1] 募集资金使用程序 - 置换、现金管理、临时补流、改变用途等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后披露[11] - 节余募集资金按不同比例履行不同程序[12]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3] 募集资金使用时间与额度 - 置换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5]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5][16]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有风险需披露[17] - 按顺序使用超募资金,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计划[18] - 部分资金永久补流需满足条件并履行义务[1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用途严重情形视为擅自改变[21]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2] - 改变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22] 募集资金监督与管理 - 会计部门设台账记录使用情况[24]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24]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4] -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专项报告,有问题董事会整改并年报披露[24] 制度相关 -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6] - 未尽事宜或抵触按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7]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英派斯(00289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