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9] 通知时间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9]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0] 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1]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8]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0]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21] 股份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违反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1]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22]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2] 计票与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23] 会议结束与结果公布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主持人应宣布表决情况和结果并宣布提案是否通过[24]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表决方式、提案表决结果和决议详细内容[24]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4] 董事就任与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在决议作出之日或指定日期就任[25]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但有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25] 法院判决处理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裁定,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应及时处理并披露[26]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8]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英派斯(002899)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