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决策权限 - 公司统一管理担保事项,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4] - 符合条件单位可担保,不符合但风险小的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股东会通过可担保[5] - 单笔担保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8] 担保流程 - 接到担保申请后,证券管理中心配合财务部审查评估,报经营管理层审定后提交董事会[12] - 担保期内,财务部和证券管理中心跟踪监督被担保方经营和债务清偿情况[19] - 担保期一年以内或风险较大业务,经办人员每月跟踪检查;一年以上至少每季度检查[20] - 垫付款项先使用被担保企业与公司往来款,不足则公司垫付并催收[21] - 担保业务垫款当日或次日,向被担保和反担保企业发通知[22] 反担保设置 - 公司设定反担保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抵(质)押为主[24] - 可用于反担保抵押的不动产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等[26] - 不得用于反担保抵押的不动产有未交出让金的划拨土地等[27] - 可用于反担保抵押的动产有通用机器设备等[30] - 抵押人办理动产抵押需提交抵押动产所有权证书等文件[31] - 可用于反担保质押的动产有变现便于保管的通用设备等[38] - 可用于反担保质押的权利(益)有支票、本票等[39] - 以可挂失有价单证出质应办理止付手续[43] - 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质物应办理登记,《反担保质押合同》自登记日生效[43] - 质押期间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影响债权时,公司可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否则可提前清偿债权[43] - 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后,质物由公司验收和登记[44] - 质押期间公司有妥善保管质物和权利单证的义务[44] - 被担保企业按期履行债务,公司应返还质物并办理出质手续[44] 信息披露与告知 -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决议后,按要求报送上海交易所并披露[46]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告知证券管理中心[46]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应及时告知证券管理中心[4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审议批准后生效[48]
丽尚国潮(600738) -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