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与施行 - 国海证券稽核审计工作制度于2025年10月30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 -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7日旧制度废止[35] 组织与职责 -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会议听取稽核审计部门工作汇报[4] - 董事会负责决定稽核审计部门设置,批准相关制度、规划和计划等[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授权审核重要制度,审议规划和计划等[4] - 公司经营管理层保障稽核审计部门和人员独立履职,及时整改问题[4] 人员与培训 - 稽核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不得少于5人[6] - 公司定期组织稽核审计人员培训且每年不少于1次[9] 工作汇报与考核 - 稽核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至少每年提交一次稽核审计报告[6] - 总审计师、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称职,薪酬收入总额应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9] - 稽核审计部门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称职,按人均不低于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确定薪酬收入总额[9] 人员管理与审计 - 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不少于10个工作日[17] - 公司对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常规稽核审计[17] 工作程序与报告 - 稽核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促整改四个阶段[21] - 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遵循从高原则[21] - 稽核审计报告包括稽核目标、范围、发现、结论等内容[24] 工作形式与委托限制 - 稽核审计工作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通知与突击、自主与委托等稽核形式[25] - 公司不得将内部稽核审计事项委托给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26] - 公司不得将内部稽核审计事项委托给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27] 结果应用与问责 - 被稽核单位的稽核结果、整改情况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29] - 被稽核单位或对象违规情形包括拒绝配合、提供不实资料等[32] - 稽核审计人员违规情形包括未发现问题致严重后果、隐瞒问题等[32] - 稽核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打击报复公司应保护处理相关人员[32] - 稽核审计人员依规履职未发现重大风险可免予问责[33] - 违反制度扣减考核分值按公司考核制度执行[33] - 违反制度问责处理按公司问责制度执行[33] 其他 - 被稽核单位或被稽核对象对报告有异议,可在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至稽核审计部门[24] -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稽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35] - 制度实施期间监管规则变化从其规定[35] - 明确被稽核单位、对象、整改单位定义[35]
国海证券(000750)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