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美生物(603983) -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
审计委员会构成与会议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独立董事,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5]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报告,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8] 内部审计监察部工作 -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10] - 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一年度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报告[10] - 审计涵盖销货及收款等业务环节[11] -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5] 审计档案管理 - 实行“谁主审谁立卷”等责任制[20] - 当年项目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项目审计终结年度立卷,移交不迟于次年6月底[20] - 特别档案永久保存,一般档案至少保存10年[21][23] - 借阅一般限定在内部审计监察部,借出或出具证明需负责人批准[23] 奖惩制度 - 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25] - 拒绝提供资料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罚[25][28] - 内审人员违反制度,公司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重大问题追究责任[25]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9] -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