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于2012年4月17日制定,2025年10月30日第一次修订[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人[7][5] - 公司关联方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11] 交易金额审议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1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 - 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 5%,由董事会审议[18]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股东会审议[18] 特殊交易审议要求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18]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18]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每年众多日常关联交易,业务主办部门应合理预计总金额并按规定提交审议[24] - 拟与关联自然人总额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总额超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24] 股东会表决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3] - 关联股东包括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等多种情形[27] 资金占用限制 - 公司应严格限制关联人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占用公司资金[29] - 公司不应以多种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人使用[29] 责任追究与协议管理 - 关联交易造成公司损失,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31] - 经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法务部门和律所审查[33] - 关联交易协议执行中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履行程序[3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涉及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审议披露[33] 办法实施原则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与新法规抵触时以新法规为准[37]
建投能源(000600) -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