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000600) -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建投能源建投能源(SZ:000600)2025-10-30 21:08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告[10]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3]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5] 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管理,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置专户[7]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计划部分应存放于专户管理[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发表意见;达到或超过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一次披露的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7] 投向变更 -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0]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现金管理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相关内容[20]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2]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22] 资产收购 - 公司以发行证券购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并聘请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29] 办法实施 -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