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5]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 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6] 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 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4] -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后披露相关内容[16]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免审议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审议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9] 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并进行信息披露[10]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信息[16][17] 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按规定进行审议和信息披露,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控人资产要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21][23] 监督检查 - 公司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报告[2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现场核查一次[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章规定[29]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31]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31]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1]
敦煌种业(600354) -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