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特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2] - 6种情形可触发临时股东会召开,如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3] 提议与通知流程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2] 会议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3]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通知应充分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位候选人单项提案[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投票制度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1] 决议通过条件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形,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9] 中小投资者权益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0] 股份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相关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0] 记录与实施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7]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决议撤销与解释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轻微瑕疵除外)[29] - 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3] 信息披露 - 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需在符合规定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披露内容[33] 规则说明 - 议事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3] - 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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