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600354) -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5]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6] - 成员每届任期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5]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7] 审计委员会职责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7]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9] - 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报告,每年至少审阅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0]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资金往来检查并提交报告[10] - 有权行使监事会职权,如检查公司财务等[12] - 根据内部审计报告等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报告[11] - 可向股东会会议提案,接受股东请求对违规董高人员提起诉讼[13] - 监督董高人员行为,可要求其提交执行职务报告[13] - 发现董高人员违规应通报或报告并披露,也可报监管机构[13] - 对违规董高人员可提出解任建议[13]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可开临时会[15]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成员过半数通过[15] - 会议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10年[17] 其他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17] -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19] - 公司披露年报时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