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1996年5月24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含内部职工股113万股)[2] - 1996年6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 - 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9299376元,修订后为1803234376元[2] - 成立时经批准发行普通股总数为4528.60万股[4] -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3015.60万股,占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6.59%[4] - 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4] - 公司股份总数为1803234376股,全部为普通股[4]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4]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公司增加资本方式包括向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5]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六种情形除外[5] - 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通过公开集中交易等方式进行[5] - 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应经股东会决议[5] - 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6] 股东与股权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6] - 持有5%股份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6]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收益规定,董事会未执行,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诉讼[7]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8] -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除外)[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可书面请求相关机构向法院诉讼[9]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事项[1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13]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董事人数不足6人、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书面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3] 会议与决议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0]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1] - 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等事项,除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出席会议除特定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公司治理 -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另设公司纪委[23] -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23] -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总经理按职权和规定程序决定[25] 财务与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35]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36]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应不低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36] 公司变更与清算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章程另有规定除外)[39] - 公司自作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39]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41]
建投能源(000600) -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