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000651)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格力电器格力电器(SZ:000651)2025-10-30 22:21

股本与注册资本 - 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31,405,741元,原股份总数为5,631,405,741股,修订后总股本为5,601,405,741股[3][5]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1200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5] 股份发行与上市 - 1989年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1.18万股、法人股780万股[3] - 1991年发行社会公众股362.82万股[3] - 1992年发行社会公众股1203.5万股[3] - 三次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共2100万股[3] - 公司股票于1996年1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3] 股份交易限制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6]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起诉,未获回应可自行起诉[8]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需当日书面报告公司(修订后此条删除)[9]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12]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2]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2]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名[23]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3][26]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26]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8]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需具备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28]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30]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成员过半数通过[3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35]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除外)[35] -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36] 其他 -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事宜[2]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35]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聘期一年可续聘,解聘提前30天通知[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