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7]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7]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7]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7] 业绩预告与修正 - 年度业绩预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半年度业绩预告需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23][24] - 预计年度或半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23][24] -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差异较大,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5] - 预计本期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净利润等发生方向性变化,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25] 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1]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拟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况需审计[21]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22] 临时报告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等发生变化需披露临时报告[27] - 未按要求披露临时报告,需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31]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6]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6]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6]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8] 担保与关联交易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需及时披露担保事项[3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提供担保除外)需及时披露[39]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披露(担保除外)[40]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日常经营相关除外)[4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0] - 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参照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相关股东需回避表决[40] 其他重大事项披露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4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披露[4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等发生较大变化需及时披露[48]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3] -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44] - 股票交易被认定异常波动,公司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45]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6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67][68]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69] -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与外部审计沟通等工作[69] - 公司信息发布需经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董事会秘书审核等多道程序[71]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不得进行相关活动[70]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工作,特定对象现场参观需预约[72]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73]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75]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批准,解释权归董事会[77] 其他规定 - 公司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7] - 公司除强制披露外应主动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9] -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10]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10]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并符合要求[11] - 年度股东会召开需提前二十日、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日发通知,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日期至少二个交易日前通知[33]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62] - 公司需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财务负责人应配合其财务信息披露工作[52] -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的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58] - 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60] -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51]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信息并报告董事会[52] -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53]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56] -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申请暂缓、豁免披露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57]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与上交所指定联络人[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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