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30105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金三江金三江(SZ:301059)2025-10-30 22:49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2] 项目重新论证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并披露[13]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4]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需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8]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1]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5]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资金检查与审核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鉴证[26]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26] 资金归还与审议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5] 资金投资管理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18] - 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需充分披露信息,涉及关联交易按规定履行程序[17] - 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7] - 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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