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2] 关联交易审议 - 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除财务资助和担保)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经相关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21]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含)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议[2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200万元以上(含)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3%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2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23] 关联交易计算 -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6]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判断审批程序[26] 关联交易披露 -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8] - 达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及时披露相关内容[34] - 日常关联交易首次发生按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协议变化或续签按新金额处理[34] - 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及时履行程序并披露[3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35]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子公司设合规专员审查关联交易,做好交易前、中、后工作[29]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2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31] - 关联人与公司签协议需回避,个人只能代表一方,不得干预公司决定[34] - 部分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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