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603489)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八方股份八方股份(SH:603489)2025-10-31 17:16

公司股份 - 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核准首次发行3000万股,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23461.7979万元[7] - 公司设立时普通股总数为8100万股,由全体股东认购[15] - 王清华、贺先兵、俞振华于2017.05.31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分别认购4860万股、2081.7万股、1158.3万股[15]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23461.7979万股,均为普通股[15]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4]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股东享有获得股利、参与股东会等权利[28] - 股东承担遵守法规章程、缴纳股款等义务[3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38] 担保与交易审议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4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46]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46]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46] -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股东会审议[4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须提交股东会审议[47] - 交易标的涉及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提交股东会审议[48] 财务资助审议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51]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51] 股东会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时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7]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57]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审计委员会未按时发通知时可自行召集和主持[57]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6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62]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62]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62]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6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64]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7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7]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79]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的有表决权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80]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80] - 关联交易普通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3]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人,独立董事二人[105]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06]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03]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03]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13]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113]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113]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14] 独立董事规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24]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24] - 独立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126] 利润分配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164] - 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66]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80%[168]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40%[168]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20%[169]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159] -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159]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62] 信息披露与审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159]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59]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76]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182][183]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三十天通知[183]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93][194] - 公司合并应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债权人三十或四十五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94] - 公司分立应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主管机关认可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97]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主管机关认可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三十或四十五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97]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