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股东及关联人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9] 担保额度及调剂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额度[12]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满足条件可在企业间调剂,获调剂方单笔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3] 子公司担保规定 - 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担保,公司在其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为其他主体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担保[15] - 原则上子公司不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可作为担保主体,有不同审批程序[16] 担保限制与要求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8] - 除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外,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其能力并订立书面合同[21] 担保合同与流程 -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需由律师审查,明确多项条款[24]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相关人员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26] 部门职责 - 公司财务中心是对外担保主要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多项具体工作[29] - 公司法务部是对外担保协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审查、处理法律纠纷等工作[31] - 公司审计部依据制度和内控制度对担保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32] 时间规定 - 收到担保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通知担保对象[34] - 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对象[35] -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36]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36] -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履行偿债义务(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39]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披露[10][44] - 按月汇总披露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需充分论述原因及合理性[44] - 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45]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51]
安图生物(603658) - 安图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