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000507) -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珠德律(意)字第(109)号 致: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受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指派易朝蓬律师、苏宝如律师(下称"本律师")见证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 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 供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查验和验证。同时,本律师 还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