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客(300896) -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股超公司股本总额50%或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制度规定 -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审计[9]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1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5] 行为限制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垫支费用、拆借资金等[5] -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关联交易须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6] 问题处理 - 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董事会应采取措施要求限期偿还[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