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688268)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 049 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