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06693) - 赤峰黄金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赤峰黄金赤峰黄金(HK:06693)2025-10-31 20:40

担保范围与管理 - 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子公司间及为第三方的保证、抵押等[7] - 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50%以上股份或能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7] - 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的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9] 担保对象与条件 - 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应要求反担保[10] - 可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不符合条件但风险小可审议提供[12] - 为控股、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12] 审议与披露 - 担保交易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9]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9] - 多种情况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如单笔超净资产10%等[21][22]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23] - 按《香港上市规则》不同比率需不同审议和公告[25] 风险应对 - 被担保方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34] -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秘书[32] - 作为一般保证人,特定条件下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33] -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按份额担责,应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责任[34]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风险应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3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36] 其他规定 - 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37] - 参与担保部门和责任人需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资料[38] - 为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资产比率合共超8%须公布资料[38] - 董事等未按规定操作造成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0] - 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应及时披露、解除或改正并追究人员责任[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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