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301086)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财务资助审批规则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4] - 为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4] - 对外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4] - 对外资助成本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期限原则上不超十二个月[4] - 董事会审议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足三人直接提交股东会[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或单次/累积资助超净资产1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控股子公司超50%持股比例除外[7] - 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7] - 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继续资助视同新资助行为需重新报批[7]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资助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9] - 已披露事项在被资助对象到期未还款等情形下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1] 流程及责任 - 负责对资助对象进行风险调查[14] - 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财务和内审部门协助[14] - 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后财务部办理资助手续[14] - 财务部负责资助对象日后跟踪、监督等工作[14] - 资助对象未及时清偿或出现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财务部门应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14]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助事项合规性[14]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16]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6]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亦同[18]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