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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301086) -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1月)
鸿富瀚鸿富瀚(SZ:301086)2025-11-04 18:16

控股股东定义 - 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股份,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为控股股东[2] 行为约束 - 不得利用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5] - 转让股份前需解决违规占用资金、违法违规担保等问题[8] - 作出的承诺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11] - 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影响公司人员、财务、业务、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10][12][14][15] -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13] 赔偿责任 -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应主动用股权及其他资产赔偿中小投资者[6] 股份出售规定 - 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或超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应提前公告[21] - 出售股份致持股低于50%或30%等情形及特定业绩情况应刊登减持计划公告[24] - 特定时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份[19] - 受处分拟出售股份应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公告[23] 控制权转让与质押 - 转让控制权时应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过渡稳定[21] - 质押股份应考虑对公司影响,资信恶化及时披露[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