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301238) -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南京 市建 邺区 贤坤 路江 岛智 立方 C 座 4 层 邮编 : 2 1 0 0 1 9 电话 :+ 8 6 2 5 - 8 6 6 3 3 1 0 8 传真 :+ 8 6 2 5 - 8 3 3 2 9 3 3 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受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 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持有的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所涉及的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