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300741) -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华宝股份华宝股份(SZ:300741)2025-11-04 19:31

征集主体与限制 - 可作为征集人的主体包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7] - 独立董事和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不得公开征集[7] 征集流程与时间 - 召集人收到征集文件2个交易日内披露征集公告[9] - 股东征集时持股证明材料出具日与提交备查文件日间隔不超2个交易日[12] - 征集表决权应提出明确表决意见,不接受不一致委托(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13] - 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应在股东会召开2日前提交相关材料[14] - 公司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征集相关信息[15] 提案权征集 - 提案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16] - 提案权征集公告披露不以公司披露股东会通知为前提,满足持股比例要求可行使[16] - 征集提案权应于最近一期股东会召开10日前报送征集结果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16] - 征集人应在最近一期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7] 撤销规定 - 征集人撤销公开征集需在股东权利确权日前披露撤销公告[18] - 股东撤销表决权授权委托需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进行[19] - 股东撤销提案权授权委托需在提案权确权日前书面通知征集人[20] 其他规定 - 股东重复委托以最后签署或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准[20] - 公开征集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22] - 提案权行权日指征集人提交提案日期,表决权行权日指股东会召开日期[23] - 提案权确权日指对应股东会通知发出日,表决权确权日指对应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3] - 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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