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章程 - 审计委员会章程2024年10月17日首次采纳,2025年10月23日修订[2] 人员构成 -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多数成员应符合独立性要求[3] - 公司现任审计机构的前合伙人自特定日期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5] 职责 - 负责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委任、再委任、留任等工作[7] - 根据政策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师提供的服务[7] - 至少每年评估独立审计师的资质、表现及独立性[8] - 至少每年评估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绩效、责任、预算及人员配置[10] - 至少每年评估内部审计部门高级人员及雇员的表现并提建议[10] - 监察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报告的完整性[10] - 提交证交会财务报告前,开会审阅并与相关人员讨论[10] - 与管理、审计相关人员检讨重大财务报告问题、关键会计政策等[11] - 在发布盈利新闻稿前审阅相关资料,关注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资料使用[11] - 与独立审计师等检讨会计趋势、审计问题及分歧等[12] - 审查公司财务控制、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政策等[12] - 建立处理会计等事宜投诉及员工提交疑虑的程序[12] - 考虑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调查结果并向董事会报告[14] - 审查公司合规情况、重大诉讼或调查等[14] - 监督遵守商业行为与道德规范情况并报告[14] - 审查关联方交易并考虑相关因素,待董事会进一步批准[17] 资金与会议 - 获得适当资金用于支付审计、顾问薪酬及行政费用[18] - 审计委员会会议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19] - 与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及独立审计师单独定期会面[20] 关联方交易政策 - 关联方交易政策适用于公司及其全部附属公司[23] - 审批关联方交易考虑条款公平性、交易重大性等因素[24] - 可酌情批准或拒绝关联方交易[25] - 指定部门更新关联方名单并提交审查[25][28] - 首席财务官等人员须审核财务报告中关联方交易披露[29]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人员对关联方交易批准程序及披露进行年度内审[30] - 内审程序包括确定交易证据、审批情况等[30] - 内审对重大或异常关联方交易进行交叉检查和收入确认测试[30]
小马智行(02026) - 审计委员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