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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富仕(30085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会富仕四会富仕(SZ:300852)2025-11-05 16:16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章 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