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7]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披露外还应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2][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14] 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参照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且有关股东回避表决[18] 披露要求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书等文件[19]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定价政策、协议主要内容等[19][20] 交易计算 - 关联交易涉及特定事项按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18] - 十二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处理[19]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进行日常关联交易需订立书面协议并按金额提交审议[22] - 已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提交审议[22] - 可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并按规定审议披露,超预计需重新审议[23] 意见发表 - 独立董事对高于1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发表单独意见[26] - 审计委员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26] 特殊要求 - 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交易标的为股权需审计,为其他资产需评估[26]
康力源(30128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