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8]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8]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8] 需披露情况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9]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需披露[9] -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需披露[9] - 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需披露[9] - 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披露[9] - 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需披露[9] -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信息存在差错等被责令改正或更正需披露[9]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时应及时了解影响因素并披露[12]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与上交所指定联络人[14] -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15] - 董事等知悉重大事件应通报董事会秘书,由其呈报董事长并组织临时报告披露[16]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16]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编制草案、审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披露等程序[20] - 临时报告披露根据不同情况遵循相应程序[20] 子公司信息披露 -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21] -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31]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31]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具体事宜[31]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31] 监督与报告 -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36]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的重大事件等信息[36] - 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当日内报告总经理[36] - 子公司或总经理应在事项发生当日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报告相关信息[37] 股东相关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8]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等履行职责相关信息披露传送、审核文件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2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26]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需保存至少五年[28] - 相关人员应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29] - 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应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38]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处理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42] -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答复董事会询问并提供资料[37] -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报告和材料需双方签字认可[37] - 公司董事会应控制信息知情范围,信息泄露等情况应立即披露[40] - 违反保密制度公司将对责任人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40] -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执行制度情况纳入公司考核范围[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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