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9]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6][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履行义务,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资金支取与审批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超过总裁/董事长授权范围的资金支出,应报董事会审批[12] 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1]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进行[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的,可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16]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的保本型产品[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仅限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活动[19] 项目管理与资金节余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的,应重新论证项目[14]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相应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8]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审批披露义务[28] 项目变更与用途改变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5]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特定情况除外)等情形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公司使用募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补充流动资金超审议额度、期限或用途,严重时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5] 监督与报告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并跟踪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0]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1]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1]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及时核查并报告,至少半年核查一次[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 公司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应督促整改并报告[3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违规责任人担责[33]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以其为准[35]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施行,由董事会修订、解释[36][37]
哈三联(00290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