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有效期提前终止需两周内签新协议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8][9]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9]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12] 募投项目延期与搁置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11]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3]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质押等,禁止提供给关联人使用[11] 募集资金置换与使用审批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人发表意见,置换距到账不超6个月[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3]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 公司资金管理部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12]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免审议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审议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同意[19] 募集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审计委员会[28]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28]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编制、审议、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募集资金使用公告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在置换前公告,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内容[19]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4]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9] 募集资金审计与核查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报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于公司披露年报时向上交所提交并在网站披露[30] 报告结论披露与问题处理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交所报告[31] 子公司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企业实施,公司应确保其遵守本制度[34]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3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5]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36]
博敏电子(603936) - 博敏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