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4][5] 关联交易决策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由董事会决定[8] - 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由股东会审议[8] - 重大关联交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10]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开会,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特定股东回避表决[12]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部分可不审计或评估,部分出资情况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6] - 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16] 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7] - 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义务、关联人低息提供资金等关联交易可免审议和披露[17][18] - 审议关联交易应了解标的和交易对方情况,确定合理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审计或评估[20] - 董事及高管有义务关注关联方侵占公司利益问题,独立董事应定期查阅资金往来[21] - 因关联方占用资源受损,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措施[21]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
利通电子(603629) - 603629:利通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