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莱特(30139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投资决策权限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况需股东会批准[6] -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况需董事会批准[9] - 未达上述标准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审议[11] 投资管理职责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分析研究和会前审议[13] - 公司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主要责任人[13] -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财务管理[13] - 公司审计部对对外投资事项及时审计[13] 投资项目实施 - 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投资决策制定投资项目实施计划[21] - 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组建项目组实施投资项目,责任人定期向财务提交报告并接受审计[21] - 财务负责人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调配资金确保投资决策实施[21] - 财务部门组织审计人员对投资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并提书面意见[21] - 内部项目投资推行公开招标制,竣工后进行验收和决算审计[21] -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报送文件并申请审结,由财务汇总审核后报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21] 投资回收与转让 - 公司在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等情况可收回对外投资[22] - 公司在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连续亏损等情况可转让对外投资[23] - 对外投资回收和转让须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资产不流失[2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25]